当前位置: 首页 > 校园新闻 > 教育部:职校教师每5年须有6个月到企业实践

教育部:职校教师每5年须有6个月到企业实践

2016年05月31日 21:43:55 访问量:88

教育部:职校教师每5年须有6个月到企业实践

 

  日前,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进一步加强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求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累计不少于6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任教师应先实践再上岗。公共基础课教师也应定期到企业进行考察、调研和学习。

  企业该怎么做?

  要求一:明确企业依法应当接纳教师进行实践

  《规定》根据《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法律赋予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的责任和义务,强调企业依法应接纳职业学校教师进行实践。企业在接收教师企业实践方面要发挥主体作用,积极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

  要求二:强化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作用

  《规定》对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指导企业接收教师进行实践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引导支持行业内企业开展教师企业实践活动,推荐、建设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对企业承担教师企业实践任务进行协调、指导与监督。

  要求三:出台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的支持政策

  《规定》明确要求地方政府部门要研究制定税收优惠、经费投入、表彰奖励等支持政策,引导支持企业参与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比如:企业因接收教师实践所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按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实践工作成绩突出的企业、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对企业职工教育与培训、产品研发、技术改造与推广等提供支持和服务。

  要求四:遴选建立教师企业实践基地

  《规定》提出要建立和完善教师企业实践体系。一方面,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遴选一批共享开放的示范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引导职业学校建设具备生产能力的校级教师企业实践基地。另一方面,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发挥央企、国企等大中型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企业常设一批教师企业实践岗位。

  教师企业实践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如何保证?

  措施一:加强统筹管理

  《规定》要求各地制订本地区教师企业实践工作总体规划和管理办法,建设信息化管理平台,制定教师企业实践基地遴选条件及淘汰机制,确定教师企业实践时间折算为教师培训学时(学分)的具体标准,对教师企业实践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职业学校也要做好本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划、实施计划、组织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

  措施二:强化校企合作

  《规定》要求职业学校和企业要联合制订教师企业实践方案,根据教师教学实践和教研科研需要,确定教师企业实践的重点内容,解决教学和科研中的实际问题,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教师企业实践工作。企业要全面参与制定教师企业实践计划,提供“对口”的技术性岗位(工种),明确管理责任人和指导人员(师傅),对教师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实施过程管理和绩效评估。

  措施三:倡导多种形式

  《规定》进一步丰富和创新教师企业实践的实现形式,包括到企业考察观摩、接受企业组织的技能培训、在企业的生产和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参与企业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等等,将组织教师企业实践与学生实习有机结合、有效对接。同时,《规定》提出 “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的最低企业实践时间要求,具体时间根据专业特点弹性变化,给予学校、教师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度。

  措施四:拓展投入渠道

  “十一五”、“十二五”期间,由国家、省两级实施的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专门设立财政专项资金,通过购买企业服务、校企联合培训等形式组织职业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规定》明确要求各地建立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各方多渠道筹措经费机制,通过设立专项基金、捐资赞助等方式支持教师企业实践,进一步拓展经费投入来源渠道,推动政府、学校、企业和社会力量多方投入,合力支持教师企业实践。

  措施五:开展绩效考核

  《规定》要求各地建立教师企业实践考核和成绩登记制度,把教师企业实践学时(学分)纳入教师考核内容。职业学校和企业要对教师企业实践情况进行考核,对取得突出成绩、重大成果的教师给予表彰奖励。教师也要及时总结,把企业实践收获转化为教学资源,推动教育教学改革。同时,对于极少数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也给出了处理意见。

编辑:朱德华
评论区
发表评论

评论仅供会员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校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教育部 中国现代教育网 不良信息 垃圾信息 网警110
郑重声明:本站全部内容均由本单位发布,本单位拥有全部运营和管理权,任何非本单位用户禁止注册。本站为教育公益服务站点,禁止将本站内容用于一切商业用途;如有任何内容侵权问题请务必联系本站站长,我们基于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履行【通知—删除】义务。本单位一级域名因备案流程等原因,当前临时借用网校二级域名访问,使用此二级域名与本单位官网权属关系及运营管理权无关。贵州省贵阳市商贸学校 特此声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经营许可证 ICP证 京ICP备13002626号-8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2087 贵州省贵阳市商贸学校 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百花湖平桥西侧50米
联系电话:0851-4290669 4290868 4290968(传真) 13638509343
北京网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支持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